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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启用《天津市财政票据》(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)的通知

津财综〔2021〕31号
2021-05-20

关于启用《天津市财政票据》(天津市出售 公有住房专用票据)的通知

津 财综〔 2021 〕 31 号

市 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,市 财政 局 征收局,市住房 保障服务中心,各区财政局,各区住建委:

为 落实《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》(财综〔 2018 〕 72 号 )要求,统一规范财政 票据式 样,结合 我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工作需要,现将启用《天津市 财政 票据》 (天津市 出售公有住房 专 用票据) 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 、 自 本 通知 印发之日起,启用 《天津市财政票据》 (天津市 出售公有住房 专 用票据),同 步代替原《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》,供 办理 我市公有住房出售 及后 续不动产登记业务 统一 使用。新版 票据为 机 打六联,具体 式样见附件,票面 要素 填列按照市 住房城乡建设委 有关规定执行。

二 、 考虑 到系统升级改造、票据管理实际情况,将自 本 通知 印发之 日 起至 2 021 年 6 月 30 日设置 为过渡期,过渡期内原有票据和新版票据 并 行使用。自 2021 年 7 月 1 日 起 一 律使用新版票据,原《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》 同 时停止使用。

三 、 市财政局 综合事务中心、市财政局征收局 按职能分 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票据的印制、发放、核销、销毁 和 监督检查等工作。市住房 保障服务中心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,统一 负责 新版 票据的 申 领、 登记、 保管、使用与缴销,并组织做 好 原票据登记造册、核准、销毁等工作。

四 、各 有 关单位 要 按照本通知要求,认真做好新旧版票据衔接工作。凡 在 公有住房出售业务中使用其他票据,或违反相关票据管理规定的,将依据《 财 政票据管理办法》( 财 政部令第 104 号 )有关规定处理。

五 、 本 通知自 印发 之日起施行。原 《市财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启用〈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 ( 津财综〔 2016 〕 104 号)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 废止。

附件: 《天津市财政票据》( 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 专用 票据 )式样

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

2021 年 5 月 20 日

附件

《天津市财政票据》( 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 专用 票据 )式样

说 明

  1. 票 面要素。包括: 财 政票据监制章、印制的票据 代 码、印制的票据名称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交款人、印制的票据号码、 电子 票据号码、校验码、开票日期 、条 形码、项目编码、项目名称、单位、数量、标准、金额 ( 元)、 金额 合计(大写/ 小 写)、备注、 其他 信息、收款单位(章)、复核人、收款人、联次等。
  2. 字 体字号。标题为汉仪中 楷,15 磅,居中;正文字体为汉仪楷体,7.5 磅。
  3. 规格大小。成品尺寸: 210mm×127mm,误差不超过 0.1mm。
  4. 联次及纸张、墨色、套章、防伪等要求:

① 票据为六联:分别为购房人收据联、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联、售房单位记账联、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记账联(两联)、存根联。

② 购房人收据联(第一联)纸张采用彩纤无碳复写上纸,克重: 45g/m2 ;墨色:棕色(黄色底纹);号码:左侧 9 位,右侧 10 位,防伪荧光红号;在标题正中位置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(红色荧光);在正中位置套印淡黄色财政票据标识(直径 30 mm ) ;距标题左侧 5mm 处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财政票据标识 (直径 12mm,在紫外线 下 显示浅绿色) ; 左下方位置套印收款单位专用章(红色荧光)。

③ 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联(第二联)纸张采用彩纤无碳复写中纸,克重 52g/m2 ;墨色: 绿 色;号码:左侧 9 位,右侧 10 位,防伪荧光红号 ; 左下方位置套印收款单位专用章(红色荧光)。

④ 售房单位记账联(第三联)纸张采用彩纤无碳复写中纸,克重 52g/m2 ;墨色: 黑 色;号码:左侧 9 位,右侧 10 位,防伪荧光红号。

⑤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记账联(第四联)纸张采用彩纤无碳复写中纸,克重 52g/m2 ;墨色: 蓝 色;号码:左侧 9 位,右侧 10 位,防伪荧光红号。

⑥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记账联(第五联)纸张采用彩纤无碳复写中纸,克重 52g/m2 ;墨色: 紫 色;号码:左侧 9 位,右侧 10 位,防伪荧光红号。

⑦ 存根联(第六联)纸张采用彩纤无碳复写下纸,克重 47g/m2 ;墨色: 红 色;号码:左侧 9 位,右侧 10 位,防伪荧光红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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